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金融机构被撤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