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清算组可以决定小额储蓄存款人可以不申报债权,由清算组根据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对储蓄存款予以确认和登记。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清算组可以决定小额储蓄存款人可以不申报债权,由清算组根据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对储蓄存款予以确认和登记。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