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二十条 清算组可以依法变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有效资产;拍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效资产的,应当按照具有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底价。 前款所称有效资产,是指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经清理、核实后具有实际价值的财产。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