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撤销清算 第十六条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 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