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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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