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和《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发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数字人民币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