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确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和保险金实际收款人,以及受益人和保险金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时,应至少通过核对能证实双方关系的文件,走访、查验,或者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金实际收款人的书面声明等一种方式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材料。

保险公司在办理团险业务时可以按照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或者分摊到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金额计算保险业务客户尽职调查起点金额。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