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客户所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以下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进而识别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法人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可以验证法人身份的文件,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

合伙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可以验证合伙企业身份的文件,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比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本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外国公司的信息和资料,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

信托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成立公告(如有)、信托登记证明文书(如有)或者类似书面文件,信托受益权在受托人处的登记记录(如有)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信托当事人权益的文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监察人(如有)名单以及其他对该信托行使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信息;信托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时,信托当事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

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产品合同或者类似书面文件、资产管理产品说明书,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投资人权益份额的文件,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及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信息。

对于适用本办法简化识别标准的客户或者其他明显低风险情形,金融机构通过上述部分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足以识别受益所有人的,金融机构可以只获取相关部分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并记录识别过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