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