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
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的;
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
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的。
未按规定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
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的;
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
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单位开立外汇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