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部门并报送外汇局分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