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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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