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 第二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 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