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