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