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