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