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引用法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