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