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 监管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