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五条 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