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