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