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