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如果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其计提资本:
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
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担的损失,或者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
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
在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