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权。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