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