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逐笔披露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按照关联方和交易类型在公司网站合并披露。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在公司网站披露本季度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定性与定量信息,并在公司年报中作出专项说明,提高金融控股集团运作的透明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