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四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金额、限额管理情况、交易评估、分析评估报告等。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的年度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批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整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