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重点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关联交易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防止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之间的交叉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