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