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根据金融控股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键业务领域关联交易量化限制指标,每年对交易限额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后可以适度调整,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包括: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限额,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限额。

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的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限额应当在经由董事会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并详细说明限额设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