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
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投融资类关联交易以投融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管理费或服务费计算交易金额。
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提供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