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四章 登记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登记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是否符合信息公告中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资格初审意见书。对于转让标的企业为金融企业的,应重点审核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准入要求。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