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