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