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