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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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