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