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客观增减因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

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和时间的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