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