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