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