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