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期申报。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金融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