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呆账损失或提取的呆账准备,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