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立项变更 第十七条 对未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进行项目变更的,由职能组或项目组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包括追加项目、取消项目、调整项目预算、调整项目范围,申请格式同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