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七章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监理 第三十五条 金税三期工程接受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小组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金税三期工程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金税三期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七条 工程办可聘请专业人士对项目档案和合同文本等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工程办应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金税三期工程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