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无重大分歧、无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项目采购时间(从接到采购需求到合同签订完毕)控制在8周内。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专门小组,专司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