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金税三期工程完工后,办公厅会同工程办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做到依据明确、编报及时、内容完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